本校學生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明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基於學生教育、成效評量、就業調查、學生事務管理、校務行政管理、校務研究、各項統計調查與分析、畢(結)業學生流向調查、校友服務與終生學習,以及本校依法設立之法定義務作業使用等目的,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蒐集您個人資料。依據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本校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得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以此特定本聲明書。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讀本聲明書細節內容,以助您瞭解本校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
一、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資蒐集方式):
透過個資當事人親送、郵遞、網路傳輸、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本校依據各項業務需求,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制定下列目的: 001 人身保險、003 入出國及移民、012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026 生態保育、032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 存款與匯款、042 兵役、替代役行政、043 志工管理、047 兩岸暨港澳事務、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4 保健醫療服務、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2 政令宣導、073 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管理及應用、081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083 原住民行政、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110 產學合作、114 勞工行政、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18 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其他相關行政、120 稅務行政、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0 會議管理、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2 運動、競技活動、145 僱用與服務管理、146 圖書館、出版品管理、156 衛生行政、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8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59 學術研究、160 憑證業務管理、165 環境保護、168 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169 體育行政、171 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172 其他公共部門(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他公法人)執行相關業務、175 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178 其他財政收入、179 其他財政服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如學期間之學籍、註冊(含就學貸款與學雜費減免)、課務(含考試、評量、操性與成績)、輔導、獎學金、助學金、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緊急事件處理與聯繫、學生保險、申訴與意見反應、車輛通行管理、住宿管理、校園遺失物管理、社團活動、各項典禮與活動、郵件管理、工讀實習、學生團膳、場地(館)借用與管理、圖書與讀者管理、資通訊服務、資通安全管理、資料庫管理、終身學習與其他當事人權益等合於本校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校依據各項業務需求,參考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制定下列項目: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12 身體描述、C013 習慣、C014 個性、C021 家庭情形、C022 婚姻之歷史、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3 移民情形、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C038 職業、C040 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41 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C051 學校紀錄、C052 資格或技術、C056 著作、C057 學生(員)、應考人紀錄、C058 委員工作記錄、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C062 僱用經過、C064 工作經驗、C065 工作、差勤紀錄、C066 健康與安全紀錄、C068 薪資與預扣款、C070 工作管理之細節、C071 工作之評估細節、C072 受訓紀錄、C081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4 貸款、C088 保險細節、C093 財務交易、C111 健康紀錄、C113 種族或血統來源、C115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C120 宗教信仰、C132 未分類之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學生校友服務之期間、本校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二) 地區:
-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學生交流、文化交流、工讀實習、產學合作協議之境外學校、企業或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境外機關/構等所在地區。
(三) 對象:
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境內外機關/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各級學校、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產學合作廠商、學生實習廠商、醫療健檢機構、各級政府機關/構等。(四) 方式:
- 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 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